某小區業主在產權中心查到自己已經入住了5年的房子,目前還是辦不了房產證!無獨有偶,有的業主等待房產證辦理的時間達到12年。房產證難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們帶你一探究竟。
房產證拿不到手,意味著業主無權對自家房子進行轉讓、產權分割、遺產贈與、抵押貸款等處置。
據悉,一個立項用地、規劃建設完全合法合規的商品房項目,從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證開售,至交房為業主辦妥房產證的周期為3年至5年。
如果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房企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并交納罰款,經對應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合格后,才能依法依規辦下項目的大房產證。整改及重新審批合格的時間有多長,因房企整改效率不確定,不得而知。房企拿到項目的大房產證后,再收集購房業主的結婚證、身份證、購房合同發票及繳稅單據等必備要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業主的小房產證。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有兩個:一是建設樓盤已經峻工并通過驗收;二是開發單位取得“初始登記證明”。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房屋登記部門才能夠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
與此同時,據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介紹,購買商品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購房者需要與開發企業代辦人共同到登記大廳申請辦理。所需準備的材料有:身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初始登記證明、完稅憑證、維修基金收據。此外,商品房辦證只收房屋登記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辦理: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應當拆除或者沒收,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一)占壓道路紅線和建筑退縮地帶的;
(二)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占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的;
(五)破壞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的;
(六)影響主次干道、鐵路兩側、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城市出入口地帶等城市風貌的;
(七)影響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嚴重影響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
?(八)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市功能協調的。可主張
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會承諾將在幾個月內為業主辦理產權證,但細讀之下便會發現,其實開發商是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將所有辦理大產權的資料提交給有關部門,而并未承諾一定能在這段時間內把產權證交到業主手里。同時,即使是開發商承諾對業主不能及時拿到房產證給予一定賠償,也一定是“由于開發商原因”致使業主拿不到房產證,才會“給予賠償”。
事實上,業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有相當一部分原因并不在于開發商,開發商把辦理房產證的資料交給有關部門之后,其本身也再無辦法干涉大產權的辦理過程,以目前行政部門的實際工作流程來看,能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把這些手續辦好已屬不易。所以從實際操作來看,業主在入住之后一兩年才拿到房產證非常正常,業主在這中間也難有作為。
律師指出,業主拿不到產權證,在將來的房產再交易過程中受到損失的可能肯定是存在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業主以此就能向開發商或有關部門要求獲得賠償。主張賠償的行為只有當房產再交易因房產證的遲辦而使業主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成立之后才可以發生,也就是說,房主在將房子賣出之后,才可以此為理由提出索賠的申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業主必須向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確實受到損失的有力證據,這樣才能使自己的申訴有獲得支持的可能。
除此之外,還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有些開發商是項目公司,因為一個項目而成立,而項目完成之后,公司也就解散了。對于這類項目的業主而言,如果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很可能連開發商都找不到。對此,律師認為這種情況確實非常麻煩,但一般而言,這類公司注銷并不可能,所以它依然是一個法人實體。因此,大產權的辦理是遲早的事,而一旦當大產權辦下來,業主也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法院在缺席審判的情況下,要求開發商為業主辦理產權證。當裁決書下達之后,有關登記機關便可在法院的委托下為業主辦理產權證。
(來源:閱讀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