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9〕6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汕頭市中心城區“三舊”改造中土地出讓收益分配規定》已經2019年6月3日市委常委會、第十四屆36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碰到問題,請及時向市自然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反映。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汕頭市中心城區“三舊”改造中土地出讓收益分配規定
為充分調動“三舊”改造各利益體的積極性,促進我市“三舊”改造工作的開展,根據省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若干管理規定〉的通知》(汕府〔2018〕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三舊”改造中,市直接辦理出讓和補交地價款“三舊”用地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按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標準及項目實用地面積計算后,按40%的比例撥給所在轄區。
本條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聯合發布,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由政府統一收購儲備、組織實施的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項目,即具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征收、收回或收購后納入土地儲備,再由政府組織公開出讓的,原土地權利人可參與土地出讓純收益分配。
在舊城鎮、舊廠房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過政府收儲方式儲備的國有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其土地出讓純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補償原土地權利人(含地上上蓋物及設備設施搬遷補償)。
在舊村莊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過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其土地出讓純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補償原村集體(含地上上蓋物及設備設施搬遷補償),依照有關規定專項用于支持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本條所稱土地出讓純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計提各項專項資金及土地收儲成本后的實際收益。
三、每年分別從金平、龍湖區“三舊”改造市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按3%比例提取“三舊”改造工作經費撥給宗地所在轄區;按0.5%比例提取“三舊”改造工作經費撥給市“三舊”辦,具體從市自然資源局提取的土地出讓業務費中統籌安排。
本條所稱市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計提各項專項資金、土地收儲成本及原土地權利人應分配收益后的實際收益。
四、本規定適用于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行政轄區,其他區縣參照執行。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汕頭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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