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物業出租行為,落實監督管理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汕頭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汕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的子企業。
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為一級企業,一級企業管理的下級企業為二級企業,依此類推(以下統稱企業)。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物業是指企業房產(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著物。
三、本指導意見所稱物業出租,是指企業作為出租人,將本企業擁有的物業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企業住宅用于分配給本企業職工租住的情形,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物業出租管理,充分發揮資產效用,提高資產經營效益。
五、企業物業出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六、企業應建立健全物業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管理權限,落實管理責任,規范出租行為。
七、企業物業出租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內容包括:出租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明細、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出租目的、可行性、出租期限、租金標準及用途、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八、物業出租用途涉及危險品等經營,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進行安全與環保情況評價。
九、一級企業物業出租期限在5年以內的(含五年),由公司董事會、企業總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或留守班子會議(企業班子不健全的應擴大到中層管理人員或下級企業負責人,以下統稱企業班子)決定。
一級企業物業出租期限在5年以上的,經一級企業班子集體審議同意后,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級或二級以下企業的物業出租方案按企業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租期超過5年的,由一級企業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
十、已列入政府收儲、拆遷、“三舊”改造、改制、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物業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出租行為,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并上報上一級出資人事前備案。
十一、物業出租要按照廠務公開要求自覺接受職工監督。重大物業出租事項應聽取職工意見,招租結果向本企業職工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十二、除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外,企業物業出租應在合法的資產租賃交易平臺公開招租。
汕頭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物業出租,在汕頭市恒益順資產托管中心市屬國有物業租賃平臺公開進行,并按租賃平臺相關交易規則組織交易。
汕頭市行政區域外的企業物業出租,可在當地合法的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十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公開招租方式,通過協商直接確定承租人:
(一)承租方為國有企業、國有全資公司及國有單位的物業出租;
(二)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的物業出租;
(三)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的情況。遇到特殊情況物業不宜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必須闡明具體原因、租金定價依據、租期等事項,并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
十四、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出租物業的企業應當在汕頭市恒益順資產托管中心網站或擬出租物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媒體發布招租公告10個以上工作日。
十五、企業物業的出租底價可根據市場詢價及供求情況確定,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物業市場出租價格及所在地區房屋租金參考價作為參考依據,或者采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底價,原則上按照兩者就高來確定。
十六、在規定的信息公告期內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出租方可以適當降低價格后重新掛牌。降幅較大時,應考慮縮短租期。降價比例或優惠措施需經企業班子集體審議同意。
十七、承租人確定后,物業租賃當事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出租物業狀況,出租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十八、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物業租賃合同時,應特別載明物業轉租、設施維護、安全、保險與環保責任、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等條款,如承租人擅自改變承租用途、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十九、企業物業租金收入必須按國家現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嚴禁違反出租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的違法行為。
二十、企業應當按照權屬關系,對物業出租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出租方的主要領導是本企業物業出租行為的第一責任人。一級企業應對本部及其各級有實質控制權的權屬企業的物業出租制度建設和物業出租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出租方的紀檢監察部門、監事會、內部審計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企業的物業出租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問題,提出管理意見。
二十一、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在企業物業出租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集體企業的物業出租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二十三、本指導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