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證遇到《民法典》之居住權編,設立居住權,公證能幫忙
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居住權制度,彌補了租賃制度的不足,滿足了社會需求。設立居住權既能夠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又能夠保障老年人及拆遷安置住戶等的合法權益。
居住權的含義、特點和影響 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不同于租賃權,是一種物權。 答: 居住權設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能口頭的或者其他非書面形式訂立,通常形式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為無償設立,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答:居住權的設立采取的登記生效主義,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書面合同后,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后,居住權才能有效設立。 答:居住權不得轉讓,同時居住權原則上不得出租但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繼承,居住權人死亡則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的設立對諸多方面有影響: 影響一、選購二手房 當你選擇購買二手房屋時,不僅要查詢該房屋是否存在設立抵押、擔保是否被查封等情形,還需多個心眼,查詢該房屋是否設立居住權。如果所購房產已設立居住權,那么你的新房可能就只能看不能住了。 影響二、房產贈與后的“新養老模式” 現今很多老人怕自己去世后,房產繼承手續給子孫帶來諸多不便,而選擇自己在世時將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孫,但又怕自己無處居住。居住權的設定,讓“以房養老”的老人們有了一份晚年的保障。 影響三、離婚后居住問題的處理 雖現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房屋的居住權如何落實一直缺少保障,本次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給予離婚后居住問題的處理以有力支撐。 設立居住權,公證能幫忙 在居住權沒有入法前,公證行業就已經有相關業務的實踐,如在遺囑公證文書、離婚協議公證中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入典后,對于居住權的設立,公證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下面我們來看看,在居住權設立方面公證能幫上什么忙: (一)居住權合同公證 《民法典》的實行,將催生一種新公證類型,即居住權合同公證。《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當事人雙方可選擇為這份合同加份保障,讓專業的人來干專業的事,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由公證處代為起草居住權合同,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后再辦理居住權登記。 (二)在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中增加居住權條款 王爺爺早年喪偶,剩王爺爺和兩個子女一起生活。王爺爺喪偶后購置了一套房產,想在自己有生之年分配好自己的財產。王爺爺想把存款留給自己的小兒子,房子留給大兒子 ,但問題出在王爺爺的小兒子是智力殘疾人,王爺爺覺得將房子留給小兒子以后房子的管理等問題都不方便處理,留給大兒子又怕自己離世后小兒子無家可歸。王爺爺因此很焦慮想看看有什么好方法可以兩全其美。
像王爺爺這種情況,在遺囑中設立保留居住權條款無疑是最好的辦法,王爺爺可將房產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留給大兒子,同時在遺囑中保留小兒子的居住權條款,這樣既可以不用擔心房產以后的管理問題,又可以保障小兒子的居住。對于有心智障礙子女的家庭而言,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在遺囑公證中,可根據遺囑人的意愿,在遺囑中為弱勢群體設立保留居住權條款,更好地保障權益。
(三)在離婚協議中增加居住權條款
A和B是夫妻,婚后僅有一套房產,現因性格不合準備離婚,AB雙方就房產歸A一方所有無爭議,但B一方離婚后將面臨無處居住的問題。A表示B可居住在房子內,但B怕A反悔,想給自己尋份保障。
在過去,雖說有《婚姻法》相關條款作為支撐,可為B在離婚協議增加一句“B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但B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完全取決于A怎么做,實踐中糾紛不斷。《民法典》的實行可使B的權利得到保障。在上述案例中,AB雙方可選擇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在離婚協議中增加居住權條款,然后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這樣可避免A將該房產出售而買受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B的權利也得到有效保護。
《民法典》對于居住權的規定與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果你有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我處咨詢或者通過電話、微信等與我處聯系。
附:《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來源:廣東省汕頭市粵東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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