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實施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的通知》。
全文如下:
關于實施預提住房公積金
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的通知
汕房金通〔2024〕45號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幫助繳存職工解決購房問題的作用,減輕職工籌集購房資金壓力,支持城市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實現住房公積金經濟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經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就我市繳存職工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申請預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的,需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下稱開發企業)接受申請人購房款預提(下稱購房提)并已將相關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信息向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申請備案;
(二)申請人為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申請人須為購房人或購房人配偶;
(四)申請人所購住房為汕頭市轄區內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房產用途為住宅。
二、提取額度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一次性共同提交預提申請,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網簽購房合同約定的購房款(辦理住房按揭的,不超過首付款,一次性或分期購房的,不超過購房總價)。
三、辦理流程
(一)開發企業申請樓盤項目備案
開發企業簽署項目購房提《承諾書》并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備案。
(二)繳存職工提出購房提申請
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購房提申請,簽署《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授權承諾書》,公積金中心受理并通過審核后出具《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企業依據《同意書》等材料,在3個月內與購房人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業務辦理
職工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款,符合提取條件的,我中心根據《同意書》,將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記載的收款賬戶,并向申請人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
(五)資金到賬確認及備案登記
申請人憑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與開發企業確認資金到賬情況。資金到賬后,開發企業在3個月內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
四、其他規定
(一)購房提業務因提取的資金直接轉入開發企業賬戶,未轉入申請人本人名下銀行賬戶,因此,需要申請人本人到現場辦理簽名授權,他人不可代辦。
(二)購房提業務資金劃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開發企業收款賬戶后,購房人與開發企業應在3個月內完成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如未完成,開發企業需將已收取的購房提資金根據《承諾書》約定退至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收款賬戶,公積金中心確認后計入申請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申請人簽署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授權承諾書》內提供的開發企業收款賬戶信息必須與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開發企業收款賬戶信息一致。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4日
(來源: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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